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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特字第00010号

申请人谢卫红与被申请人张明草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谢卫红,张明草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谢卫红,男。被申请人张明草,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卫红申请被申请人张明草宣告死亡一案中,在本院未发出死亡公告之前,申请人谢卫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宣告死亡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卫红撤回对被申请人张明草的宣告死亡。

审 判 长  余卓君

代理

审判员  文 娟

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