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谢卫红,男。被申请人张明草,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卫红申请被申请人张明草宣告死亡一案中,在本院未发出死亡公告之前,申请人谢卫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宣告死亡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卫红撤回对被申请人张明草的宣告死亡。
审 判 长 余卓君
代理
审判员 文 娟
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