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685号
原告:郑惠红。
原告:王明达。
委托代理人:何华利。
被告:台州市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文婷。
委托代理人:陈宗跃。
委托代理人:XX。
原告郑惠红、王明达为与被告台州市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惠红、王明达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惠红、王明达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惠红、王明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惠红、王明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再颂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余燕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