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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灶商初字第0116号

常德华与钱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德华,钱存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商初字第0116号原告常德华,男,村民。被告钱存林,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华与被告钱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华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钱存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常德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志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