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商初字第0116号原告常德华,男,村民。被告钱存林,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华与被告钱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华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钱存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常德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志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