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83号原告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蔡金荣,总经理。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祁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8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