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28号原告陕西天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工业园付7号。注册号610100100166414。法定代表人解国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锦达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水田第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明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锦达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锦达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若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