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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690号

XX祥、丁荷飞与宁波宁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祥,丁荷飞,宁波宁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XX祥,职工。

原告:丁荷飞,无固定职业。

被告:宁波宁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XX祥、丁荷飞与被告宁波宁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祥、丁荷飞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祥、丁荷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祥、丁荷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文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王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