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宋进波,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赵阳,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进波与被告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宋进波负担。
审判员 严祖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