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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277号

宋进波与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宋进波,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赵阳,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进波与被告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宋进波负担。

审判员  严祖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