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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610号

钱永炜与陈雄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2-12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永炜,陈雄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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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610号

原告:钱永炜。

被告:陈雄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炜与被告陈雄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永炜撤回对被告陈雄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永炜负担。

审判员  陈志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柳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