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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法执字第00208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某某责任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蒲城xxxx有限责任公司,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蒲法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蒲城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xx,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蒲城县兴镇xx村x组,农民。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蒲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2年8月22日前将欠款18137及其迟延履行利息,运费500元,受理费170元,执行费21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xx仅履行了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xx存款17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