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蒲法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蒲城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xx,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蒲城县兴镇xx村x组,农民。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蒲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2年8月22日前将欠款18137及其迟延履行利息,运费500元,受理费170元,执行费21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xx仅履行了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xx存款17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