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监护人:谢某(系王某母亲),曾用名谢保兰,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王某因与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及上诉人李某于2013年5月24日分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及上诉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及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斌
审判员 孙 震
审判员 刘晓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