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5311号

杨××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杨××,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311号原告杨××,男,1967年1月6日出生。被告王××,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