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罗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26日。被告甘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吕晓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罗永梅诉被告甘元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罗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26日。被告甘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吕晓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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