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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19号

上诉人付红亮与被上诉人振蓼公司产品生产加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红亮,男,1978年10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沈伟,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始振蓼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振蓼公司)。住所地:固始县沙河铺乡沙河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红亮因与被上诉人振蓼公司产品生产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红亮的委托代理人沈伟,被上诉人振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静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贵瑛

审判员  刘友成

审判员  李在本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梦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