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91号原告胡昕时。委托代理人补伟。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何绪邦。委托代理人张丽利。委托代理人王菂。
原告胡昕时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四季花城业委会)业主撤销权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补伟、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委托代理人张丽利、王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昕时诉称,2012年10月27日,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作出的2012年小区秋游决议公告。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擅自动用小区公共收益用以支付部分居民外出游玩,花费15799.1元,该决定违反了业主大会的决议,违背了业委会的权限,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胡昕时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于2012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2年小区秋游决议公告,由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辩称,秋游活动是小区的传统,已成功举办多届,受到广大业主的欢迎。且该活动是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并未损害业主的利益。原告胡昕时已经将其位于小区的住房出售,无权作为业主提起诉讼。故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胡昕时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作出了《四季花城2012秋游喜讯》,并于四季花城小区张贴,内容为:告知“四季花城广大业主”,“一年一度的四季花城传统的秋游活动即将开始,将活动时间、地点、报名方式、经费预算等相关事宜告之”,其中:报名方式为小区业主,每户仅限2名;活动经费为预算经费为每人65元左右,在公共收益中列支;报监委会核;落款为“四季花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另查明:2011年,“四季花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制作了“表决票”发放给该小区业主,由小区业主对两项事务进行表决,其中第二项表决内容为“公告收益按3:7比例安排:70%进入公共维修基金,30%授权业委会作为1业主活动经费2房屋小额维修3公共设备添置维护4业委会经费”,有三个选择项:“1、同意2、不同意3、弃权”,备注:“授权业委会123使用程序:1业委会公示使用项目2监委会审核并书面同意3业委会开支”。2011年12月25日,四季花城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小组作出《公投票表决公告》,内容为:小区选聘物管表决票经公开唱票计票,共497户投票,投票率79.39%,表决结果共两项,第二项“公共收益分配方案,428户同意,占小区户数的68.37%,面积权数540608.82,占总权数的67.84%,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通过”。2012年11月13日,“四季花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作出了《公告》,并于四季花城小区张贴,内容为两项:第一项为秋游开支情况,共有业主307人参加,支出15799.1元。第二项为公共收益收入及划拨维修基金情况。2010年,原告胡昕时取得四季花城小区房屋产权,2013年1月8日,原告胡昕时将该房屋出售与他人。上述事实有表决票、公告、会议纪要、证明、合同、产权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就本案争议的公告作出之时,原告胡昕时仍是该小区的业主,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辩称其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四季花城小区第二届、第三届业委会作出的财务公告,春秋游系该小区从2007年以来保持至今的一项传统活动,同时该小区300位业主以及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道办事处七道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均证实了,该活动对于丰富小区业主生活、加强交流具有积极的意义。其次,该活动系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使用30%的公用收益用于业主活动经费,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且向业主公开,故原告胡昕时诉称该活动违反业委会职权及程序的主张,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小区业委会提出公共收益的使用程序中所指的“监委会审核并书面同意”,根据小区监委会章程,其产生、任免、及改选补选办法,参照业委会的相关办法进行,但鉴于小区尚未选举成立监委会,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应当尽快协助业主大会完善监委会的设置,但就现有条件下,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依照规定做出决定并无不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昕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昕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原
人民陪审员 施 宇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尧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