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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340号

宁波东金雅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象山县申夏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东金雅铂进出口有限公司,象山县申夏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34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金雅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金友元,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立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超渝,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象山县申夏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袁春平,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金雅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县申夏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34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