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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628号

皮学花与李忠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3-1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学花,李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皮学花,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刚,城镇居民。

原告皮学花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忠刚之父李付香在平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生活,李付香生前一直由原告照顾。李付香去世后国家发给的抚恤金等费用,被告全部领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不当占有的抚恤金等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忠刚辩称,我并未领取我父亲的抚恤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皮学花申请追加李付香的子女李忠显、李忠美、李忠江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不能提供追加被告的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皮学花申请追加李付香的子女李忠显、李忠美、李忠江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不能提供追加被告的住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皮学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吉昌

审判员  刘月纯

审判员  姜明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世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