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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286号

陈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286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欣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被告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份相识,2011年1月14日在阎良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琐事争执。2011年7月8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父亲扇了原告两耳光,导致原告左耳出血,耳骨膜出血,听力下降,对此,原告报案至阎良区老街派出所。2013年2月27日晚,被告再次将原告赶出家门。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贾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深厚,被告对两人感情非常珍惜。两人生活中虽有小矛盾,但并不影响两人感情。被告对自己之前做的不到位的地方,也希望原告原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陈某某系再婚,被告贾某某系初婚,二人婚后无子女。2011年7月8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父亲因琐事发生矛盾,此后,原告陈某某数次与贾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2月26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原告遂离家与被告分居。本案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门诊病历及处方,接处警登记表,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故对该婚姻,双方均有努力维系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应珍惜以往的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重,共同努力、珍惜,以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贾某某不同意离婚,应积极主动与原告陈某某沟通,使夫妻矛盾得到缓解,原告陈某某应念及夫妻情份给予被告贾某某和好的机会。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欣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