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再审原告)郑建业,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再审被告)赵春霞,女,1962年生,汉族。
上诉人郑建业与被上诉人赵春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2)淮民再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建业的委托代理人廖树桐、被上诉人赵春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2)淮民再字第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晓 峰
审判员 余 多 成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洋(兼)—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