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吴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重)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吴某某申请执行吴某甲所有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按人民事裁判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李某某名下的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光明楼X楼X门X号房屋产权(房产证号:自管售字号X号)分别登记在吴某某、吴某某二人名下,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执行员 :赵晓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北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