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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执字第31号

李振芳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振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永兴,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振芳,男,汉族,住临县临泉镇胜利坪村。身份证号142326196107071416.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2)离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振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400元、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李振芳至今仍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振芳银行账户存款714800元及70万元的逾期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0

书记员刘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