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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244-1号

毕臻与邢兴传、陈慧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臻,邢兴传,陈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244-1号

原告:毕臻,男,汉族。

被告:邢兴传,男,汉族。

被告:陈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臻与被告邢兴传、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5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毕自成提供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毕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邢兴传、陈慧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毕自成所有的位于政务区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15幢1002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51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