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244-1号
原告:毕臻,男,汉族。
被告:邢兴传,男,汉族。
被告:陈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臻与被告邢兴传、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5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毕自成提供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毕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邢兴传、陈慧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毕自成所有的位于政务区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15幢1002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51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