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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507号

宋某某诉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宋建义,宋建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宋建义,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董孟杰,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广,男,1968年10月9日,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宋建义诉被告宋建广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宋建义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建义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建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建义承担。(原告预交1300元,退付其65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雪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