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宋建义,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董孟杰,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广,男,1968年10月9日,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宋建义诉被告宋建广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宋建义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建义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建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建义承担。(原告预交1300元,退付其65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雪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