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育新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夏冰冲,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育新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执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玉民
审 判 员 赵文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