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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63号

黄志标与广州市无间道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63号

原告:黄志标。

被告:广州市无间道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133号三层2-3号铺、1a铺。

法定代表人:wieslawtadeuszstopa

委托代理人:罗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标诉被告广州市无间道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志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志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 晶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贤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