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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1号

薛洪波与薛洪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洪波,薛洪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薛洪波。被告薛洪健。本院受理原告薛洪波诉被告薛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洪健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擅自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洪健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青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