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薛洪波。被告薛洪健。本院受理原告薛洪波诉被告薛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洪健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擅自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洪健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青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