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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683一1号

刘彦华与李东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彦华,李东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83一1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华。被执行人李东善。本院执行刘彦华与李东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东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