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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094号

贡建平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贡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094号罪犯贡建平,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都江堰市人,现在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以被告人贡建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于同年2月5日取保候审。作出判决后,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0年8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成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0)彭州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贡建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出的赃款3万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贡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8.5分,期间获行政表扬2次。另查明,罪犯贡建平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赃款3万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贡建平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贡建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代理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