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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296号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李某某,住永吉县。被告高某某,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经亲属工作双方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延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