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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87号

王振清与李有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清,李有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清,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有贵,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振清与被执行人李有贵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振清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有贵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红奎

审判员  段 勇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