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清,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有贵,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振清与被执行人李有贵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振清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有贵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红奎
审判员 段 勇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