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张某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周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 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吉清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