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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5366号

北京鑫利达盛福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北京鑫利达盛福商贸有限公司,王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5366号原告北京鑫利达盛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北巷甲2号。法定代表人李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宝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斌,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利达盛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王健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王健已经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争议的《合作协议》提起给付之诉,请求北京鑫利达盛福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故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另王健认为其住所为江苏省丰县王沟镇齐古同1组139号,昌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署《合作协议》的履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另经询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健诉北京鑫利达盛福商贸有限公司的案件已经中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健的管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