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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981号

周昆、花国江、林志中、刘为民与朱守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周昆,花国江,林志中,刘为民,朱守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981号

原告:周昆,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花国江,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林志中,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刘为民,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朱守木,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昆、花国江、林志中、刘为民与被告朱守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昆、花国江、林志中、刘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昆、花国江、林志中、刘为民负担。

审判员  任士贵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