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981号
原告:周昆,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花国江,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林志中,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刘为民,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朱守木,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昆、花国江、林志中、刘为民与被告朱守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昆、花国江、林志中、刘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昆、花国江、林志中、刘为民负担。
审判员 任士贵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