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法定代表人:黄永青,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国勇。
被执行人:广州市艾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穗越人社监决字(2012)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越人社监决字(2012)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涛
审判员 周健彬
审判员 杜剑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小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