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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498号

马云飞与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云飞,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498号

原告:马云飞,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

委托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于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飞诉被告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飞以已与被告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云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俊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