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安递商初字第337号
原告:郑美凤。
被告:汤斌。
原告郑美凤与被告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梁赟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美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美凤诉请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整;2.被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被告汤斌向原告郑美凤借款人民币9000元后一直未予归还的事实清楚。故被告在原告催讨后,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汤斌归还原告郑美凤借款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汤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 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