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保字第16号
申请人:曾发娣。
被
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东侧怡和庄园**号楼*号。
申请人曾发娣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发娣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万元)。申请人曾发娣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叶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沈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