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李东虎。被告席权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虎诉被告席权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虎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李东虎负担。
审 判 长 范 康
审 判 员 刘振乾
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