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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455号

李东虎与席权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东虎,席权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李东虎。被告席权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虎诉被告席权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虎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李东虎负担。

审 判 长  范 康

审 判 员  刘振乾

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