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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068-1号

任锐涛申请执行李刚、永寿兴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锐涛,李刚,永寿兴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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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68-1号申请��行人任锐涛。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永寿兴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任锐涛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刚、永寿兴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权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赔偿3212元,承担诉讼费用500元,共计3712元。承担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李刚在银行有存款,依法强制划拨上述案件款3762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兴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新党

代理

审判员  许 剑

代理

审判员  徐 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社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