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68-1号申请��行人任锐涛。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永寿兴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任锐涛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刚、永寿兴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权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赔偿3212元,承担诉讼费用500元,共计3712元。承担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李刚在银行有存款,依法强制划拨上述案件款3762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兴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新党
代理
审判员 许 剑
代理
审判员 徐 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社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