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红民初字第97号原告刘云。被告李绪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李绪然民间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穆彦庆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