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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红民初字第97号

刘云与李绪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李绪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红民初字第97号原告刘云。被告李绪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李绪然民间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穆彦庆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