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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初字第1016号

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碗厂信用社诉幸云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碗厂信用社,幸云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碗厂信用社。负责人邹智勇,主任。被告幸云宽。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碗厂信用社诉被告幸云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碗厂信用社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碗厂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锡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