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周万菊。委托代理人唐又生。被告四川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礼。
原告周万菊诉被告四川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万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万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万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周万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永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