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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执(民)字第135-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谭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谭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桑法执(民)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路。负责人田仲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隆斌,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白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樊文涛,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白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谭永,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桑法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谭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谭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永在桑植县竹叶坪信用社账号中的存款9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