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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劲林、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劲林,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劲林。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法定代表人伍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劲林、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所欠物业费已全部交清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