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劲林。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法定代表人伍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劲林、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所欠物业费已全部交清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