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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民初字第1417号

王某与闻某甲、赵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闻某甲,赵某甲,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王某。被告闻某甲。被告赵某甲。被告生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闻某甲、赵某甲、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闻某甲、赵某甲名下的位于济宁市洸河花园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闻某甲、赵某甲名下的位于济宁市洸河花园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瑞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