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王某。被告闻某甲。被告赵某甲。被告生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闻某甲、赵某甲、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闻某甲、赵某甲名下的位于济宁市洸河花园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闻某甲、赵某甲名下的位于济宁市洸河花园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瑞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