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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3351号

陈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335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月红、李川薇,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