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335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月红、李川薇,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