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0663号
原告:王某,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
被告:申某,女,1993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申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辛明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冯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