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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0663号

王某与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1-07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0663号

原告:王某,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

被告:申某,女,1993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申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辛明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冯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