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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1678号

张景岳与何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景岳,何印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1678号原告张景岳,住隆化县。

被告何印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冠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