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1678号原告张景岳,住隆化县。
被告何印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冠群 关注公众号“”
张景岳与何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1678号原告张景岳,住隆化县。
被告何印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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