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88号���告杨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旭 百度搜索“”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88号���告杨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