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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88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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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88号���告杨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