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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执字第172号

马金铃与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利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马金铃,女,汉族。

被执行人:彭志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金玲与被执行人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利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利津县工商局、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孝坤

审判员  陈志民

审判员  门玉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