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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051号

杨喜红申请执行兴平市东城办东北社区东南巷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喜红,兴平市东城办东北社区东南巷居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杨喜红。被执行人兴平市东城办东北社区东南巷居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杨喜红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兴平市东城办东北社区东南巷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杨喜红土地补偿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新党

代理

审判员  徐 林

代理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社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