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杨喜红。被执行人兴平市东城办东北社区东南巷居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杨喜红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兴平市东城办东北社区东南巷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杨喜红土地补偿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新党
代理
审判员 徐 林
代理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社教 搜索“”